“北京二锅头”白酒引发纠纷
摘要:因认为北京京宫城酒业技术发展公司生产的北京二锅头白酒在瓶盖、瓶体、瓶贴等与自己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相同,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因认为北京京宫城酒业技术发展公司(下称北京京宫城酒业公司)生产的北京二锅头白酒在瓶盖、瓶体、瓶贴等与自己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相同,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京二锅头酒业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立刻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万元。
5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北京二锅头酒业公司诉称,“永丰牌”商标历史悠久,该公司对其生产的“永丰牌”北京二锅头白酒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用于宣传,“永丰牌”北京二锅头白酒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永丰牌”北京二锅头白酒使用的瓶盖、瓶体、瓶身标贴等系由原告股东张冠杰设计、创作完成,取得了相应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具有极强的新颖性、独创性,经过持续多年的使用及推广销售,成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依法应当受到保护。该公司经查证发现,北京京宫城酒业公司生产、销售的北京二锅头白酒,从整体上看瓶盖、瓶体形状、瓶贴均与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基本相同,外观差异不大,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北京京宫城酒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该公司“永丰牌”二锅头包装、装潢相同、近似的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万元。
北京京宫城酒业公司辩称,二锅头酒业所述的瓶盖设计、瓶体设计和瓶贴设计均为抄袭现有设计,二锅头酒业的商品包装、装潢不具有独创性和新颖性;二锅头酒业公司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涉案包装、装潢商品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一定影响,二锅头酒业提交的证据中与包装、装潢有关的证据仅有部分自己单方拍摄的照片,其中部分照片显示拍摄时间是是在本案起诉前几天,是二锅头酒业为起诉而特意组织拍摄,不能证明其商品实际销售情况;京宫城酒业的酒瓶及瓶贴设计为自己独创,与二锅头酒业的设计区别明显;二锅头酒业已经就涉案包装、装潢申请了专利并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其在获得专利权利益的同时,无权再就包装、装潢权提起诉讼,二锅头酒业不应获得专利权、包装装潢权的双重保护,应驳回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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