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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知名图书设计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18-02-12
责任编辑:王亚鹏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诉被告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北理工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封面封底与经科社出版的图书封面封底近似的图书,就该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下称经科社)诉被告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理工出版社)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北理工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封面封底与经科社出版的图书封面封底近似的图书,就该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经科社诉称,其自2014年5月出版发行了图书《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等3本图书,后发现由北理工出版社出版的3本同名图书封面封底均使用了与经科社辅导教材极其近似的封面封底,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对经科社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仿冒,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北理工出版社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北理工出版物辩称,其出版发行的图书封面封底与经科社图书封面封底不相近似。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教材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图书封面封底样式特征显著、风格鲜明,具备了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被诉图书的封面封底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与之非常近似。在北理工出版社出版同类图书较晚的情况下,应当负有合理避让的义务,但其却使用了与经科社辅导教材极其相似的封面封底,明显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已经构成对经科社的不正当竞争。

  该案宣判后,北理工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上诉过程中。

  点评

  由于图书封面封底设计高度相似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当原告依据我国修改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即被告存在仿冒行为为理由主张不正当竞争时,法院会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问题进行分析:首先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判断商品是否具有一定畅销性、是否具有一定知名度,即判断是否构成知名商品;其次再判断该知名商品的装潢是否由原告独创,封面设计的整体风格、图片图形排列、书名字体及位置等方面是否区别于其他同类商品,并达到了将图书与原告实现稳定联系的功能;最后再判断被诉商品是否与原告主张的商品在整体风格、设计编排上相近似,足以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为了避免类似纠纷,出版机构应当创作具有自身特色、具有高度辨识度的封面设计,仅靠简单粗暴的仿冒行为绝非长久之计。(作者:齐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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