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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有关重要规定介绍与评述(三)

发布时间:2013-10-15
责任编辑:zhaozhuo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审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实施。此次修改商标法旨在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商标法律制度的作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制定,分别于1993年和2001年进行修改,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

  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

  

  1.确立混淆的可能性作为侵权认定标准

  此次修改的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显然,在立法上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认定标准,具有进步意义。

  2.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此次修改的商标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5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3.加大侵权赔偿数额

  此次修改的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4.提高法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修改的商标法加强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体现在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损害赔偿数额的增加,尤其是惩罚性的法定赔偿数额的增加。

  5.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此次修改的商标法大大减轻了商标权利人在制止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规范指导商标代理行为

  

  1.确定代理的法律责任

  此次修改的商标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这些新增加的条款可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指导和约束。

  2.建立代理人诚信档案

  此次修改的商标法引入了对商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制度:“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此次商标法修改在解决商标注册程序繁琐、商标确权授权案件审查时间长、恶意注册商标现象常常发生、商标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等方面体现了立法上的举措和进步。但是,尚存在不足之处,例如驰名商标与商标淡化的法律规定,驰名商标除广告宣传之外的利用是否应该禁止,互联网领域的商标权利及证据等。总之,此次修改商标法基本解决近些年来我国商标领域面临的突出问题,也将对我国商标法律实践、商标确权授权、加强商标保护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完)

  

  (作者:汉昊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刘贵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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