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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

发布时间:2023-03-09
责任编辑:刘喆
来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

摘要:本公约对于建立联盟、设立领导机构或制定预算均未作规定。本公约对联合国会员国或联合国组织系统所属任何机构的成员国开放。

  《布鲁塞尔公约》(也称《卫星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均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许可向其领土或从其领土发送卫星传输的节目信号。

  《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1974年)提要

  《布鲁塞尔公约》(也称《卫星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均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许可向其领土或从其领土发送卫星传输的节目信号。未经许可发送,是指未经决定节目内容的组织(通常为广播组织)许可的发送行为。凡属于缔约国“国民”的组织均负有这种义务。

  《公约》还准许对保护进行某些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在几种情况下可以播送节目承载信号:信号承载了包含时事报道的简短摘要;或作为引用内容,对被发射的信号承载的节目进行简短摘要;或就发展中国家而言,被发射的信号承载的节目仅为教学(包括成人教育)或科研目的而播送。公约没有规定保护期,而留交国内立法自行确定。

  但是,从直接广播的卫星上发送信号的,不适用本公约的规定。

  本公约对于建立联盟、设立领导机构或制定预算均未作规定。

  本公约对联合国会员国或联合国组织系统所属任何机构的成员国开放。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必须交联合国秘书长保存。

  条约与文本: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197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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