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娱携手人工智能需过版权关
摘要:笔者认为,使用歌曲和伴奏、翻唱并上传到平台的行为,并非仅用于个人欣赏,不能归入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畴,因此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会涉嫌侵犯以下权利。
生成式人工智能是一种基于算法、模型、规则生成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内容的技术。如今,在全球范围内,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很多领域得到了充分应用,特别是在文娱领域,与此同时,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引发的版权问题也受到广泛关注。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飞速发展的当下,理论和实践中都出现了很多被热烈讨论的议题,比如人工智能训练数据来源合规风险、人工智能数据处理时的个人信息及商业秘密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人工智能带来的人类失业风险和伦理挑战等等。对于文娱产业来说,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产业的影响主要在于版权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版权侵权风险、版权保护要求等讨论议题。
去年上半年,“AI孙燕姿”在网络走红,引发网友广泛关注、评论。“AI孙燕姿”翻唱的《发如雪》《半岛铁盒》等多首经典曲目在某平台上播放量均超过100万;其他多个平台上也出现了“AI孙燕姿”歌曲合集,由此引发了是否侵权的争议。
一般来说,“AI歌手”是通过学习歌手声音而产生的人工智能声音模型,虽然听起来像歌手的声音,但不是对歌手演唱原音的复制和传播,而是类似于声音“模仿秀”。“AI孙燕姿”也是属于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让人工智能模仿孙燕姿的音色、咬字等特征翻唱歌曲的行为。从著作权的角度来看,这种行为存在侵权风险:首先,需要使用孙燕姿演唱过的歌曲,用于人工智能软件训练;其次,当人工智能训练完毕后,需要使用其他歌曲的伴奏进行翻唱;再次,进行上传,将翻唱完成的歌曲上传到网络平台。
笔者认为,使用歌曲和伴奏、翻唱并上传到平台的行为,并非仅用于个人欣赏,不能归入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畴,因此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会涉嫌侵犯以下权利:用于人工智能训练的歌曲的复制权,翻唱歌曲伴奏的著作权人和录音制作者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法定许可”的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翻唱歌曲的伴奏,如果制成了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仅向其支付报酬即可,但是著作权人声明不可使用的除外。
同样,在影视、图片、文学、动漫等领域,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引发的版权侵权纠纷也不少见。在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进行创作时,一定要高度重视版权问题。首先是训练数据时规避侵权风险。利用网络爬虫等手段收集到的数据,有可能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或者是其他人享有权益的数据。在未经他人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收集、使用,存在数据泄露、侵权风险。其次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过程中重视版权问题。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如果与前人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就很有可能出现侵犯前人作品著作权的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涉及的版权问题复杂多样,妥善应对和解决这些风险,才能更好地利用这一先进技术进一步推进文化产业繁荣发展。(王文峰 作者系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出版融合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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