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1111

冯晓青:厘清电商发展背景下商标许可合同的附随义务

发布时间:2024-01-09
责任编辑:王雪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如火如荼,电商平台交易量日益飙升。电商平台实现网上销售,已成为当下企业等市场经营者开展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的基本方式,附带商标的商品线上销售也成为数字经济环境打造的新型交易习惯。

  商标许可制度是商标法中促进商标使用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商标权人拥有商标专用权的重要体现,具体表现为行使商标许可权。商标权人行使商标许可权,需要通过签订和履行商标许可合同的形式予以实现。商标许可合同需要对作为商标权人的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权利与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然而,基于履行商标许可合同、实现许可合同目的的需要,在这类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还存在未在合同中约定的附随义务。如果合同当事人违反这一义务,就会损害另一方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电商平台中这种合同附随义务,也值得给予高度重视。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如火如荼,电商平台交易量日益飙升。电商平台实现网上销售,已成为当下企业等市场经营者开展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的基本方式,附带商标的商品线上销售也成为数字经济环境打造的新型交易习惯。

  在电商平台交易背景下,商标许可合同附随义务出现了新的要求。这尤其体现于以下情况:当初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被许可人可以通过电商平台交易实现被许可人线上销售,但随着电商平台技术及其产业化发展,以及人们消费习惯和时尚的变化,线上销售日益普遍。被许可人为实现其商标许可收益,希望在电商平台销售其生产的商标商品,为此请求许可人配合办理入驻电商平台门店的商标品牌授权。如果许可人不予配合,则将导致被许可人无法实现被许可授权的商标商品的网上销售,从而使被许可人依照商标许可合同获得的许可使用权无法实现。基于此,被许可人即可以主张协助履行的附随义务——许可人应当配合被许可人根据入驻电商平台的要求办理入驻商品商标的授权手续,包括出具加盖许可人公章的有效的注册商标证、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在电商平台经销其注册商标商品的授权证明等。笔者认为,上述被许可人要求许可人履行的附随义务,具有合法性和实践必要性。

  其一,从合法性看。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其第二款则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如前所述,当前电商平台交易已成为一种不容否认和忽视的重要交易习惯。在商标许可合同实施中,如果许可人拒不配合被许可人办理其申请入驻的电商平台商标授权手续,则被许可人将无法实现其许可使用权,其依据合同对价而希望实现的合同目的也将落空。根据民法典上述规定,许可人应当根据电商平台环境下出现的新型交易习惯,根据被许可人的要求,协助办理电商平台入驻的商标授权手续。

  其二,从实践必要性看。当前,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深入,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不断增强。在电商平台中,为加强商标管理,防止仿冒、假冒商标行为及其他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发生,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如江苏省的地方标准)对商家入驻电商平台的品牌资质、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作了明确规定。例如,《电子商务平台商家入驻审核规范》品牌资质部分规定,商家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其一是具有所经营品牌所有权的证明材料,取得所经营品牌的商标注册文件、进货凭证或(品牌)权利人认可的一级或多级完整授权(多级授权的级数应满足电子商务平台的要求)。此外,《实体市场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等也有类似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足以表明,在商标许可背景下许可人配合办理入驻平台的商标授权手续具有实践必要性,否则被许可人基于新型交易习惯而在电商平台销售被授权商标商品的权利将被剥夺。

  在商标许可合同履行实践中,并不排除存在有的许可人基于限制甚至恶意阻碍被许可人在电商平台销售合同中载明的注册商标商品的目的,而在被许可人请求甚至多次请求许可人配合其在电商平台办理商标授权手续的情况下,依然拒不配合办理电商平台入驻的商标授权手续。这种情况可能导致被许可人自许可合同生效以来,长期无法实现线上销售的目的。特别是针对部分类别商品,实体店销售严重萎缩,人们逐渐习惯于通过电商平台购买。在上述背景下,许可人拒不配合被许可人办理电商平台线上销售的注册商标授权手续、提供相关有效注册证书和授权文件,将构成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履行许可合同中的协助履行的附随义务。不难理解,如前所述,违反这一义务的直接后果是,被许可人将无从实现在电商平台的网上销售,从而在客观上剥夺了被许可人通过电商平台实现其许可使用权的合法利益。这一利益损害与许可人上述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基于此,在许可人存在违反许可合同附随义务的情况下,如果基于不履行这类义务而发生违约纠纷,被许可人不仅有权要求许可人根据民法典上述规定履行附随义务,而且许可人应当赔偿因为违反合同附随义务而给被许可人造成的销售市场利益丧失的经济损失。

  电商平台交易的迅猛发展,对经营主体的交易习惯和人们的消费时尚都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这种交易习惯的改变也使得在商标许可合同实施方面的附随义务出现了新的特点。在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加强的背景下,电商平台对入驻平台的商户提出相应的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要求。为此,许可人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请求配合被许可人办理入驻电商平台的商标授权手续,以切实履行许可合同的附随义务。(作者: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中国知识产权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IP大咖说

《专利法》修改问题热点解读(二)
《专利法》修改问题热点解读(一)

热门推荐

WIP公开课第六季预告-日文专利文献翻译实例介绍(...
以人为本 打造国际化的全产业链运营——访隆天知识...

欢迎投稿:tougao@cnipr.com

投稿热线:010-82000860-8215

关键词

IP大咖说

《专利法》修改问题热点解读(二)
《专利法》修改问题热点解读(一)

热门推荐

WIP公开课第六季预告-日文专利文献翻译实例介绍(...
以人为本 打造国际化的全产业链运营——访隆天知识...

欢迎投稿:tougao@cnipr.com

投稿热线:010-82000860-8215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