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小鹏:完善制度,应对数字技术快速发展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迈入数字时代已成为全球共识和发展趋势。数字技术在改变我们生活和思维的同时,也给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迈入数字时代已成为全球共识和发展趋势。数字技术在改变我们生活和思维的同时,也给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面对数字技术发展,我们在保有激情的同时,更应秉承理性,以审慎的态度应对这些挑战。一方面,伴随着数字技术发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究竟面临哪些新的问题?另一方面,随着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的深度融合,如何寻求解决和治理现存法律问题的对策?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受数字技术发展的影响,其客体范围不断扩张。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虽对知识产权客体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基于新技术产生的网络直播、短视频、网络游戏、算法规则、生物医药、共享经济、人工智能、数据权益、虚拟现实等领域也出现了新的法律问题,其中最为各界关注的是,这些引发争议的对象能否被纳入知识产权客体范围并适用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数字技术发展使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更加复杂。数字技术不仅使网络文字、数字作品、视听作品、数字音乐等作品的传播、使用更加便捷和难以控制,而且也促进了互联网服务产业和在线内容平台的快速发展,数字作品引发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更加复杂,需要我们重新审视作品著作权人、作品传播者、作品使用者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在专利领域,数字技术正在成为科技创新领域的新热点,并由此催生了软件、商业模式、在线服务等成为数字经济产业的关键部分,特别是数字经济涉及的技术领域与专利密集型产业又高度重合,由此引发的利益冲突已成为专利法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商标领域,数字技术使商标的使用方式更加隐蔽,权利义务更加模糊,尤其是对搜索引擎、电商平台、直播平台、游戏运营平台等隐性使用他人商标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往往难以判断。
数字技术发展对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体确认提出了挑战。基于数字技术环境下知识产权客体的扩张和权利义务的复杂性,导致具体权利的归属、义务主体及责任主体难以确定,如数字作品(NFT)的创作、铸造、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归属;数据权益的归属及支配权主体;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义务主体,以及商业模式、算法技术、方法专利中发生多主体侵权行为后责任主体如何界定等,都亟需理论上的深入研究和司法实践的不断总结。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功能在于通过平衡智慧成果独占与共享的关系,并以此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适应数字技术的需求,通过优化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规则体系,以应对数字环境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面临的诸多问题,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数字经济发展中的保障作用。
笔者建议,首先,从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涉数字技术相关智慧成果授权、确权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滞后性与数字技术发展的快捷性,为知识产权立法提出新要求。数字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所带来的相关智慧成果需要知识产权立法及时响应。对此,《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已提出明确要求,“回应新技术、新经济、新形势对知识产权制度变革提出的挑战”“建设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构建响应及时、保护合理的新兴领域和特定领域知识产权规则体系”。
其次,从司法层面正确理解和适用现行法律规定。应根据不同的争议事实分别对待,区分数字技术条件下哪些问题适用已有法律规定可以解决,哪些问题可以依据立法本意,通过法的解释、类推适用及指导性案例予以解决。前者如针对作品表达形式发生变化的数字作品、短视频作品、虚拟现实场景下的商标使用、在线服务商业模式等,较之传统场景下的作品、商标及专利技术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后者如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所规定的“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软件作品保护的边界、专利权保护中权利要求范围的解释、方法专利中多主体分步骤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商业秘密争议中的其他商业信息的认定、定牌加工贴标行为的法律属性、数据权益的归属、算法规则的正当性解释等。
再次,考虑数字技术不断创新发展的特点,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裁决、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作用。保护涉数字技术相关知识产权时,根据技术问题与法律问题的不同,既要灵活、及时保护数字技术产生的不同形态的智慧成果,又要着眼构建数字化知识产权法治体系;既要完善现行纠纷解决机制,还要构建纠纷预防机制。同时,在立法尚未对涉数字技术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执法机关也可以通过典型案件的裁判,对数字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不断探索和总结。
最后,数字经济是全球未来的发展方向。欧美等国家和地区正在通过立法、制定国家战略、发布报告等一系列举措加速数字化转型。我国已将提升信息化、数字化水平作为重要目标,鼓励和扶持企业发展和数字化转型,促进新技术传播和运用,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消除数字鸿沟,分享数字技术经验,倡导优化数字营商环境,尤其是从知识产权角度不断确立和完善数字服务提供商与超大型网络平台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等。但需要注意的是,数字经济的全球性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会发生冲突,特别是在优化数字经济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过程中,要从我国现实和未来需求出发,以有利于促进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为前提,同时兼顾国际规则。(作者:来小鹏,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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