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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商标的特殊审查规则分析

发布时间:2024-10-21
责任编辑:刘喆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随着酒类商品种类变化,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及酒类技术的变化,酒类商标的审查规则也会随之变化。酒企在申请商标时,应当更多关注酒类新的审查规则,合法合规申请注册商标,这样获得商标注册的可能性会更高。

  酒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饮品,我国有着悠久的制酒历史,伴随着酒类相关贸易的兴起,保护酒企品牌酒类商标也应运而生。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45个类别中,第33类酒品属于特殊的存在,只有一个类似群组,看似简单,但相关商标的审查规则却有其独特之处。

  酒的生产工艺在商标中的使用

  酒有其独特的生产工艺。香型酒由于其酿酒技术的特殊性,在酒的生产工艺中更是独树一帜。近年来,在含有与生产工艺相关的商标申请中,当属含有“酱”的商标申请较为特殊。1979年,第三届全国评酒会首次把白酒分为酱香型、浓香型、清香型、米香型和其他香型5种香型。但是对于在酒类商品上申请含有上述5种香型的商标,过去相对较少。2021年是酱酒发展的高峰期,“酱酒热”被业内看作是白酒产业的一次重大结构调整。很多白酒企业都跟风效仿申请含有“酱”“酱酒”等字样的酒类商标,因“酱酒热”导致使此类商标申请注册纷至沓来。由于酱酒工艺的特殊性,并不是任何酒都可以称为酱酒,为了避免因为“酱酒热”促使众多酒企在不具有酿造酱酒技术的情况下,虚假申请注册含有“酱”的酒类商标,从而销售虚假酱酒商品,误导消费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对于含有“酱”的酒类商标给予了高度关注,制定了相应的商标审查标准,也即对于申请含“酱”的酒类商标,在不具有其他含义的情况下,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认定其易使消费者对酒的香型特点产生误认,予以驳回。

  2025年6月1日,《白酒质量要求第4部分:酱香型白酒》将开始施行,该标准在产品表达上,以消费者为中心,特别重视感官易感知与可视化表达,采用“果香”“花香”“青草香”“烘焙香”等消费者易于感知的术语对酱香型白酒香气特征进行评价和描述。在今后的商标审查中对上述标准中的“果香”“花香”“青草香”“烘焙香”,也可能被列入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规制范围。因此,酒企应该尽量避免使用上述词汇申请酒类商标,减少商标被驳回的风险。

  “国”字在酒类商标中的特殊性

  酒尤其是白酒蕴含着品牌的独特文化,在生活中酒成为了几千年来不可或缺的必备品。如果某一种酒能称为“国酒”便是对该酒的质量的最高评价,那么其在酒类的商品中便具有了较高的地位。因此,商标局对“国酒”商标进行了严格管控。即便如此,仍然有酒企另辟蹊径,在商标申请中以含有“国”字代替“国酒”商标,从而达到打“国”字宣传的擦边球,使消费者误认为其酒的品质属于较高的行列。

  2010年,商标局发布了《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其中规定含有“国家级”“最好的”“最高级”的“国”字申请在商标中,一般消费者会误认为该商标系由国家权威机构或者政府进行过检验认证而授予的荣誉,会对指定使用商品的品质、质量产生误认。尽管在45个类别中除了第33类酒类以外,其他类别中申请含有“国”字的商标也有可能导致误认,可在酒类商标中该“国”字更能强调其“国家级”的地位,所以对于在33酒类上申请含“国”字的商标审理时更加严格,即含“国”字的商标申请中,驳回的概率比其他类别更高,法条适用的转变也体现了在酒类上对于含“国”字的商标审查的管控重视程度更高,例如申请日期较早的,在商标申请中首字含“国”字的商标对消费者选购商品的品质、质量产生错误指引,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予以驳回。近年来,在第33类商品上的商标申请中含有“国”字的商标,多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易产生不良影响予以驳回。

  酒类商标中的数字分析

  酒类商标上的数字对于酒企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年份越长的白酒,价格越高。所谓“年份酒”在白酒上是指窖藏的时间。在商标上标注的年份数字成为了其酒的品质说明。生产年份酒的企业在没有达到真实窖藏年份的情况下,却在申请的商标中获得了含有虚假年份酒的年份商标,从而销售给消费者,对消费者是一种欺诈,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因此商标局对于含有年份的商标申请,会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认定其易使消费者对该商品的年份产生误认,予以驳回。

  对于红酒来说,其生产日期与品质挂钩。红酒的优劣要看当年的雨量、温度、光照等,哪一年生产对其品质至关重要。一些酒企在申请商标时为了打擦边球或傍名牌,在第33类上申请数字商标,从而达到红酒品质的误认,一般情况下,商标局会认定该申请易使消费者对该商品的年份产生误认而予以驳回,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持红酒市场秩序。

  知名度较高的商标的保护

  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酒类商标,拥有其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相关商品的市场份额占有率较高,能够给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带来巨大利益,因此为了追逐利益的最大化,酒企便具有了傍名牌、搭便车的心态,明知此种行为的风险很高,却有意为之。个别酒企通过申请与知名品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达到傍名牌的目的,在酒类商标申请中时有发生。商标局对该种恶意行为的管控较为严格,将恶意抢注、傍名牌、搭便车的商标在审查阶段及时驳回,避免造成市场的混乱,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公平的市场秩序。

  随着酒类商品种类变化,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及酒类技术的变化,酒类商标的审查规则也会随之变化。酒企在申请商标时,应当更多关注酒类新的审查规则,合法合规申请注册商标,这样获得商标注册的可能性会更高。(作者:吴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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