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商标?行不通!
摘要:近年来,一些商标申请人试图对一些名人姓名或一些网络热词,如“丁真”“钟南山”“清澈的爱”以及部分奥运健儿姓名等进行抢注。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回应社会关切,对此类具有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予以快速驳回,并对相关申请人与代理机构依法进行惩处。
近年来,一些商标申请人试图对一些名人姓名或一些网络热词,如“丁真”“钟南山”“清澈的爱”以及部分奥运健儿姓名等进行抢注。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回应社会关切,对此类具有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予以快速驳回,并对相关申请人与代理机构依法进行惩处。不仅如此,对商标异议、无效宣告案件,如属恶意抢注,也以提前审理、并案审理和重大案件口头审理等措施,依法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
针对商标恶意抢注话题频繁引发关注的现象,笔者特探讨以下三个问题。
为何要抢注?
笔者认为,抢注此类商标的目的,不外乎不正当利用相关热搜词汇的知名度或他人声誉的合法权益,意图不付出相应努力,便获得不应有的商业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未来转让商标或使用时令相关公众误以为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相关知名人士或与其有特定联系,或利用特定指代词汇的高知名度提高企业或商标知名度,进而提高交易机会。
违反哪些规定?
事实上,类似抢注行为因违反商标法及相关规定而不可能获得注册。如抢注“雷神山”“火神山”系构成国家知识产权局《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中所指的不得注册的国家重大工程,与“添神”“杏哥”“清澈的爱”等特定指代含义热词一样,因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规定而被驳回。实际上,类似抢注奥运健儿或网络名人姓名的情形,除违反上述条款外,还可能因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而无法获得注册。
面临怎样处罚?
由于上述行为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重点打击的恶意注册行为,商标恶意申请不仅无法获得注册,相关申请人、代理机构还可能受到处罚。我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因此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被责令改正、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的《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对于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将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还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如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曾对申请“火神山”“雷神山”商标申请人处以1万元罚款,对代理机构处以7万元至8.5万元不等的罚款,代理机构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受到了相应处罚。(作者:陈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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