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盗窃:美国工业强国崛起背后的秘密》
摘要:本书揭示了美国工业崛起背后鲜为人知的历史。作者多伦·S.本-阿塔尔教授探讨了早期美国窃取欧洲机械和科学创新及推动本土工业化的过程,揭示了美国建国初期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矛盾。
还有人没听说过伊莱·惠特尼(Eli Whitney)和他发明的轧棉机(cotton gin)吗?从新英格兰(New England)到中东,伊莱·惠特尼可谓是家喻户晓的机械天才。18世纪90年代初,伊莱·惠特尼在美国南部改进了一款轧棉机器,这种机器可以用来分离棉籽与周遭纤维;改良后的机器解决了生产棉花时最棘手的问题:手工剥离棉籽需要消耗大量人力。有了它,种植短纤维棉花在经济上变得有利可图。这台机器的应用振兴了美国南方的农业经济,加速了美国向其国土西部开拓、扩张的速度,为美国北方的工业化积累了资本,但也在无形中深化了美国社会对奴隶制的依赖。伊莱·惠特尼因此成为美国历史中的不朽人物,19世纪的美国随处都有他的影子,城镇、社区、街道、博物馆和车站都以他的名字命名。他的墓碑依照击败迦太基(Carthage)的罗马将军西皮奥(General Scipio)的墓碑打造,来纽黑文(New Haven)游玩的人都会到格罗夫街公墓(Grove Street cemetery),在豪华浮夸的惠特尼墓碑前驻足拍照。
改良后的轧棉机奠定了惠特尼在美国人民心中的神圣地位,却也耗尽惠特尼毕生财力。起初,他并不急于为轧棉机申请发明专利,然而,佐治亚州的几个庄园主听说了这台机器的厉害之处,便想尽办法闯进惠特尼的车间,偷走一台机器模型。不久后,轧棉机的复制品遍布美国南部。惠特尼急忙赶到康涅狄格州,希望通过完善他的发明以获得专利,再带着独家销售权回到南方。为此,他与菲尼亚斯·米勒(Phineas Miller)律师合作,以筹集资金。1793年6月20日,惠特尼向美国国务卿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提交了专利申请。同年10月份,惠特尼在纽黑文的公证人面前宣誓,称自己就是这款轧棉机的原始发明者。
然而,惠特尼和米勒既不能垄断,也无法控制轧棉机的生产。他们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向州议会寻求法律救济和经济补偿,但事实证明,诉诸法律、努力游说,都是徒劳。惠特尼主张自己的发明具备原创性(originality),但南方工厂主对此提出异议;佐治亚州的立法委员会也驳回了惠特尼要求侵权人支付许可使用费(licensing fee)的主张,他们引用了一名来自哥伦比亚郡(Columbia county)的医生所提供的证词:该医生声称40年前就已经在瑞士见过人们使用类似的机器。在数场由惠特尼和米勒提起的诉讼中,被告方提供多名证人,这些证人声称几十年前就在英格兰和爱尔兰见过轧棉机。这显然是一个非常有力的论点,以至于惠特尼曾打算在1799年前往欧洲,到所有产棉的国家为他的轧棉机申请专利。
最终,惠特尼决定留在美国继续打官司,希望通过维权为他带来收益。他在南方的法院打赢了几场官司,并说服了北卡罗来纳州和南卡罗莱纳州的立法机关向他支付部分许可使用费。但是惠特尼收取的费用和获得的损害赔偿金,加起来还不够支付他的诉讼费用——仅在佐治亚州,他就以专利侵权(patent infringements)为由,发起60余场诉讼。甚至直到1807年,在缠讼大约15年后,地方法院才承认了他对这款轧棉机具有排他性权利(exclusive claim)。法律纠纷令惠特尼苦不堪言,在他去世前不久,他向一位关系亲密的朋友坦言,“他因发明轧棉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远不足以弥补他为诉讼所支出的高昂费用,也无法换回耗费在无休止诉讼中的一生最美好的岁月年华”。
对惠特尼原创性主张的质疑,源于一个假设,即“在美国境外早已具有使用类似设备的先例”。南方各州议会及陪审团倾向认为轧棉机是从欧洲泊来的,而非惠特尼发明的,原因是当时美国随处可见进口的技术产品。惠特尼未能从自己的发明成果中获利一事,凸显出彼时美国人对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产生的新理解中的核心矛盾。美国于1790年颁布专利法,规定专利保护的作用范围仅限于原始发明者,并规定,无论何地若在专利申请前已使用专利内容,都会使该专利无效。可惜,这种原则性的承诺只在知识产权被视为一种绝对权时才生效,而现实情况是与此脱节的。从欧洲走私技术并宣布发明特权属于自己,这种做法在美国相当普遍,早期具有改革思想的政治精英和知识分子大多也直接或间接地参与过技术盗版(technology piracy)活动。实际上,他们是在追随着祖先盗版的脚步——自欧洲殖民初期以来,美国人就一直欢迎这种做法;对美国人俗称的“美国佬(Yankee)”,更是源自荷兰语的“走私者”一词,这表明从殖民地开拓者定居初期起,违反欧洲经济限制已然成为他们的第二天性。
如今,法律与实践之间仍然存在鸿沟。知识产权之争业已跃上当代国际竞争的风口浪尖,在这场无声的战争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往往站在对立面。20世纪后期,发达国家的发展重点转向高科技产业和服务业,知识(knowledge)成为经济结构的核心;制造业则转移到原材料丰富、劳动力成本低廉的发展中国家,而这使得智力资本(intellectual capital)成为发达国家最重要的资产。国际上采用西方国家的知识产权标准设立了一个国际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
该组织“致力于让知识产权创造者(creator)及所有者(owner)的种种权利(right)在全世界范围内均受保护,并使发明者(inventor)和作者(author)因其智力成果获得认可与奖励”。然而,尽管发达国家拥有强大的经济和外交实力,迄今为止却仍未能在全球范围内执行它们的知识产权制度。1999年,欧盟发布了一份报告,内容是关于西方国家因假冒和盗版而蒙受的巨大损失,报告中表明的侵权领域涉及计算机软件、汽车零部件、唱片以及医疗器械等行业。盗版造成每年高达数千亿美元的损失:仅是软件行业,一年就损失近120亿美元,发展中国家使用的软件有80%来自盗版;药品贸易和相关收入损失使美国约20万个工作岗位消失。
另外,发展中国家也抵制西方国家的知识产权标准,指责西方国家在经济上自私自利,并斥责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选择性适用标准。对致力于使本国人民摆脱赤贫(abject poverty)并提供最低限度医疗保健的国家而言,它们无力负担保护富人和有权有势者知识产权所需付出的奢侈代价;在发展中国家,仍有许多人每天的生活费只有1美元,这些人不可能购买哪怕是一张官方认可的流行音乐CD,或是正版的计算机软件程序。而西方国家企业却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召集国际机构及组织,以令人难以置信的严厉手段主张它们的权利;其中最甚者为药品专利(drug patents),它成为亚洲和非洲地区获取抗艾滋病毒/抗艾滋病药物的阻碍。20世纪90年代,西方国家对创意所有权(ownership of ideas)的狂热攀上新的高峰——私营企业和学术机构为其所“发现”的人类基因组(human genome)申请专利,主张人类基因构成的所有权。
时至今日,惠特尼时代的悖论依旧存在。美国主张以原创性和创新性作为全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的客观标准。如今的美国成为了吸引万千科创人才发挥所长、干实事的向往之地,与两个世纪前的做法如出一辙,美国积极利用外国人才所带来的教育和首创精神进行发展。移民构建出美国大学教育中自然科学教学与研究的基础;来自世界各地的工程师聚集在硅谷,使之成为汇聚创新力和创造力、当代领先的科技中心。随着美国开创出一片繁荣盛景,那些落后于美国的国家也在想办法阻止本国人才外流,说服本国精英不要选择到北美从事科研或者贸易工作。困扰惠特尼那代人的问题同样困扰着现代人。知识产权是否超越了政治边界?国家(州)能否对公民的发明或创新主张部分所有权(part ownership)?各国是否应以牺牲本国公民福祉为代价,相互尊重彼此的专利和知识产权法?
当个体和国家都在努力界定现代知识产权的界限和属性时,我们也不应忘记,知识产权是新生且独特的抽象概念,与实物产权(physical property)不同,它从来不是显而易见的。一项技术能被定义为知识产权,意味着人们认为该项技术、工艺或机器制造的知识本身具有内在的商业价值,而且这份商业价值是可以与用这种知识生产的商品分离的。与实物产权不一样的是,知识产权没有客观的“自然”的形态,它是一种虚构的概念,完全仰赖国家权威实现其意义。也因此,知识产权使有能力负担相应代价以诉讼搞垮竞争对手者,得享特权。例如,当代“最强大脑”微软公司(Microsoft),就和18世纪最成功的专利权持有人(patentee)理查德·阿克赖特(Richard Arkwright)一样:他所成就的地位不应归功于公司的创造能力,而应归功于雄厚财力。庞大的资金支持使微软能够在法庭上立于不败之地,以法律之名制裁、控制竞争对手。最后要强调,如果国际协定没有扩大法律适用范围,使境外也适用当地法律,那么知识产权规则就无法在本国强制性管辖范围之外生效。
我采用多角度的方式研究技术走私问题。在阅读一本关于杰斐逊式(Jeffersonian)商业政策和外交策略的书时,从中收集到许多证据,证明了技术盗版不仅是在完全知情的状态下进行的,而且往往是在联邦和州政府官员的积极鼓励下进行的。而让我印象最深的是,他们并没有为此感到矛盾或挣扎。我认为,美国早期(约1770—1820年)的政治领导人对技术走私的看法与他们对新兴市场资本主义所带来的影响的看法一样复杂。毕竟,他们之所以反抗祖国,是为了在新世界维持一个简单而有益的社会秩序,摆脱大英帝国体制下的社会分层及工业革命后的经济分化。然而,他们对技术走私的接受程度却超越了他们在政治和外交上展现出来的态度;来自不同阶级也好,政治信仰对立也罢,所有的美国人都在积极接受工业革命新技术,仿佛技术革命与社会经济分化互不相干。
欧洲和北美的工业化发展得益于技术扩散,工业革命演进史的专家对此现象做了详尽的论述,而我从中获得许多启示。这些专家研究技术传播历程,思考特定的文化和社会形态为何对创新更感兴趣或不感兴趣,以及它们如何接纳创新。而专家研究认为,技术很难独立于人类思想和制度之外自主发展,但也并不会服从于政治的统治之下。我的思考路径则不同,我从在革命年代(the Age of Revolutions)兴起的国家意识出现后所诞生的崭新国际关系的角度来研究这个问题。政治实体从一开始就纷纷卷入技术传播的斗争中,国家以赞助、批准进口走私技术的方式,获得其他国家的工业创新成果,同时防范其他国家学习本国的工业秘密,各国也由此定义知识产权和政治的关系。
本书所讨论的“盗版”(piracy)属于一种当代的理解。用此术语解释18世纪和19世纪初所谓的“非法获取受保护的技术”是有问题的:彼时该词意味着某一种具体的犯罪行为。此外,本书所研究的年代还不存在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那个年代,非法越境出口技术并没有违反国际法,因为直到19世纪80年代都没有任何相关的国际知识产权法诞生。然而盗版活动在国家管辖范围内却是非法的,他们的罪行不属于走私,原因在于他们的行为仅涉及非法输出知识,而不是逃避关税或进口违禁品。因此,本书选择使用“技术盗版”这一术语,原因在于这一术语是当代语境下描述在司法管辖区域内非法盗用受保护技术的最准确的表达。但是,请读者记住,在本书所研究的时代,从事技术盗版的人均未将他们的行为称作盗版;而即便这个词(即“piracy”)让人联想到犯罪行为,我也并不打算对当时和现在的盗版行为附加任何规范性的价值判断。
当代区分文学和机器所体现的知识产权(诸如版权和专利)所使用的方式,并无法有效帮助人们理解知识产权概念发展的来龙去脉。实际上,不论是将思想归属为作者还是发明者的财产,两种分类方式均起源于相同的哲学取向与历史时代。尽管我所要关注的重点在于知识产权实际的外在形式,但也无法从我讨论的内容里将作者身份(authorship)完全抽离。在依据私有财产原则规范社会秩序的17世纪到19世纪,创意所有权的概念出现了。最初,将创意所有权归属原始创作人的意识形态仅在新兴国家内部受到认同;后来,资产阶级认识到思想并不受限于物理空间,如果没有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各国遵守这些观念的意愿将各不相同。美国对国际知识产权原则的支持仅停留在口头上,毕竟,美国的工业强国地位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欧洲人的智力劳动成果。
在正文中,我将从美国早期外交史的角度,解释分析美国如何盗用欧洲限制的专有技术(know-how)。美国人获取技术的方式主要有三种,这些方法时常交织在一起使用。第一种方式是获取知识本身,主要指获取实现创新的机械或科学发现。第二种方式是改善现有创新产品的生产工艺,指将改善后的工艺流程走私到大西洋彼岸。第三种方式,也是最重要的:鼓励欧洲的熟练技工移民北美。从国际关系的角度来看,这三种不同的方式构成了同一个问题:在国际舞台上,国家之间知识产权的规则和界限。本研究并不讨论“全面论述美国成立初期欧美间技术的转移”这一课题;本书所要关注的,是美国在其国家形成的关键时期,对国际知识产权的理解从何而起。
知识产权政策起着重要作用,这些政策促使美国崛起成为世界头号工业强国,而这些政策也正是本书的重点探讨对象。我研究了从殖民时期到杰克逊(Jackson)时代,着眼于美国在解决国际政治与知识产权冲突时手段演变的关系所衍生的问题,采取的处理方式如何演变。我考察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在这个转变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并研究了矛盾的(有些人甚至会称之为虚伪的)美国政策。美国官方有这样一种说法,认为年轻的美国开创了新的知识产权准则,为授予权利设定了尽可能高的标准:以全世界为范围的原创性和新颖性(novelty)原则。然而,美国政府实施各种措施,对侵犯欧洲国家和个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予以赞同并支持;此外,更通过非法盗用欧洲的机械和科学创新成果,一跃成为全球工业产业的领头羊。
[美]多伦·S.本-阿塔尔(Doron S.Ben-Atar)著
肖尤丹 孙晋 译
ISBN:978-7-5130-9336-1
定价:98.00元
本书揭示了美国工业崛起背后鲜为人知的历史。作者多伦·S.本-阿塔尔教授探讨了早期美国窃取欧洲机械和科学创新及推动本土工业化的过程,揭示了美国建国初期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矛盾:一方面大肆盗取他国技术,另一方面却在国内建立了严格的专利保护制度。作者通过翔实的历史叙述,反思了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激励的关系。
肖尤丹,法学博士,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科技发展战略所所长,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咨询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科技立法与知识产权。出版《开放式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研究》《历史视野中的著作权模式确立》等7部专著,《国际知识产权法》等2部译著,参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立法修法研究支撑工作。
孙晋,法学硕士,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助理,参与出版《国际知识产权法》。
引言
第一章 国际体系中作为财产的知识
第二章 帝国内部的科技竞赛
附属殖民地
帝国内部的竞争
技术之战与美国革命
第三章 本杰明•富兰克林与美国的技术缺陷
支持发展的殖民地人士
民族主义的共和党人
被围困的外交官
第四章 美国独立革命后的“机械热”与“工匠热”
工业主义者的战略
自发的协会:以获取技术为目的
第五章 官方对技术盗版的精心谋划
英美技术竞争硝烟四起
外交官之于技术传播
整合政府资源
第六章 构建美国对知识产权的认知
窃取技术的狂潮
与官方赞助的技术盗版行为打交道
双管齐下的联邦信息政策
第七章 水晶宫之路
杰斐逊派的技术政策
专利委员会办公室和法院
解除障碍
走私技术与美国内战前的工业繁荣
开拓进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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