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
摘要: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不仅服务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也服务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我们应当基于以坚持发展优先、坚持创新驱动等为主要内涵的全球发展倡议,为形成更加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知识产权国际发展新秩序贡献中国智慧和方案。
党的二十大报告在论述“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时提出,“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知识产权治理是全球治理的重要一环。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提出了到2035年基本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国际合作格局”的发展目标。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不仅服务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也服务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我们应当基于以坚持发展优先、坚持创新驱动等为主要内涵的全球发展倡议,为形成更加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知识产权国际发展新秩序贡献中国智慧和方案。
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知识产权制度的设立初衷,决定了知识产权治理应当是一种国际协同治理。知识产权制度是近代科学技术与经济贸易融合发展的产物,根源于对人类智力劳动成果进行商品交易、进而对知识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自发需求和理性选择。一百多年来,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为起点,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为纽带,知识产权的国际治理协同取得长足发展。虽然国别性、地域性的差别保护甚至歧视待遇仍客观存在,但不可否认,科技水平越先进、生产方式越复杂,对知识成果的保护越发成为普遍共识。而且随着席卷全球的新一轮工业革命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愈发必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蓬勃发展,奠定了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基础。从制度体系看,虽然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立场、细节与其他国家存在一定差异,但在权利主体与客体、权利属性与内容、权利限制与救济等制度架构上,则保持着较高的一致性,相互借鉴和交流从未停止。从治理实践看,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活动的规模和水平,已然在世界知识产权发展格局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加入了知识产权领域的主要国际组织,签署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及相关贸易等各领域的重要国际公约;我国始终尊重世界各国制度选择的差异,反对以知识产权之名阻碍发展,并本着打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创新发展环境的立场,积极参与并推动新国际规则的制定和落地。连续五年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成功举办,就是在尊重和保护各国知识产权前提下,促进国际经贸发展的力证。这样的理念和行动,对于改变不合理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旧秩序、构建可持续发展的人类命运共同体,重要且迫切。
因此,保护智力成果的共同利益诉求是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内在根源,知识产权事业的合作实践和制度一致性是参与的客观基础。我国只有深入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才能推动知识产权国际秩序向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路径选择
科学理性的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既需要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以鼓励更有效的创新研发;又需要适当限制创新者的独占性利益,促进知识成果的普遍共享,以创新创造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应在坚持上述价值取向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参与知识产权全球规则体系改革。回顾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过程,从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不得不接受国际规则修改国内法,到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而签署《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从对跨国诉讼毫无经验痛失民族品牌,到主动出击赢得关键核心技术掌控权的专利诉讼,我国完成了从不了解国际规则到参与制定规则,从被动接受到主动适应的巨大转变。在此过程中,我们认识到,西方国家在现有知识产权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并确立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超高标准;时至今日,仍然有一些发达国家不顾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益乃至人民生命健康,希望推行更高标准。这加剧而不是消减了全球发展的南北差距,是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存在的最突出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我们应依据时代发展特点,以更积极姿态参与知识产权及相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规则和标准的制定,倡导修订更为合理、更加符合发展中国家实际的弹性条款;同时,以上海合作组织等我国倡导的国际合作机制为支点,加强构建多边、小多边、双边等形式的知识产权合作保护规则,积极探索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新规则体系。
建设科学完备的知识产权国内治理体系。具有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的知识产权国内治理体系,是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重要根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持续更新完备知识产权相关立法,推进高效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公正的知识产权司法,并不断完善包括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和公民诚信等在内的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面向未来,应更加科学地把完善国内治理体系与参与全球治理结合起来,既要扩大知识产权领域的对外开放,深化与各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的合作,开展审查信息共享、研究项目合作,建设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提高知识产权仲裁国际化水平,引进高水平外国机构进行知识产权服务;又要促进国内的各类知识产权主体全面开展对外合作,拓展海外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布局渠道,建设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健全国内知识成果的国际保护途径,增强国内主体跨国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置能力。
推动“一带一路”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作为重要的国际公共产品,“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涉及经济、贸易、文化、科技、教育和人才等众多领域,无不与专利、商标、作品、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密切相关。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一带一路”建设是一个重要抓手和平台。应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高层次务实合作,推进信息、数据资源项目合作;在充分尊重发展中国家国情的基础上,带动知识产权保护相对滞后的国家融入国际合作格局,向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提供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教育、人才培养等多样化帮助。这样既有利于实现贸易畅通、民心相通的新型国际合作,也有利于丰富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新格局的层次和内涵。
扩大中国知识产权发展之路的全球认同。创新型国家建设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有效发挥保障作用的结果,也是知识产权事业持续进步的内在驱动力。让世界了解并认同我国的知识产权治理能力、知识产权发展道路和知识产权保护理念,是深度参与全球治理的必要手段。只有讲好知识产权故事,展示文明大国、负责任大国形象,才能促进世界各国人民相知相亲,才能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国际合作格局,进而推动我国知识成果在全球范围内的有效保护,进一步促进我国的专利技术成果与国际标准制定有效结合,提升中国商标品牌和地理标志产品的商誉形象,扩展中国文学艺术创作的国际市场。拓展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治理的全球认同,既要进一步发挥非政府组织、华人华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在国际合作中的作用,创新国际传播的渠道和方式,也要充分利用法治方式,在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法律斗争中赢得对手尊重。(作者:李晓鸣 系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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