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往“知”来起新步!《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
摘要: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发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未来3年主要发展目标。
知识产权鉴定是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的重要环节,能为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机关办案提供科学依据,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
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发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提出未来3年主要发展目标:到2025年,形成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管理机制,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知识产权鉴定标准体系,知识产权鉴定机构规模合理、技术领域覆盖面广、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知识产权鉴定的应用范围更加广泛,对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更加突出。
(姚立辉 制图)
有关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普遍认为,《指导意见》比较全面地回应了当前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对鉴定工作的现实需求,尝试对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体系进行了再设计。以此为契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将呈现更佳“面貌”,兑现更多价值。
系统再设计 唤醒工作效力
“知识产权鉴定可以作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的重要证据来源,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过程中起到技术支撑作用。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很多技术类型的关键点都需要通过鉴定来进行评判。”北京国标律师事务所主任姚克枫说。
知识产权鉴定的重要性,随着技术创新迭代加速更为凸显。近年来,伴随着人工智能、信息通讯、生物医学等尖端、前沿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增多。知识产权鉴定在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在疑难复杂案件的专业技术事实认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现实需要面临的第一道槛,却是知识产权鉴定的“师出无名”。据了解,自2017年起,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因不在司法行政机关可审核登记管理的“四类”鉴定机构之列,被全面注销登记。这导致知识产权鉴定管理和业务运行机制“归零”,知识产权鉴定机构无资质接受当事人委托和出庭质证,权利人维权、公安立案侦查、法院审判等则无从了解并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鉴定机构。
“知识产权鉴定缺乏行业管理机制的系统再设计,进而牵引出知识产权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意见的采信受到质疑、行业标准缺失、缺少主管部门领导情况下的行业自律管理推进困难等问题。”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教授奉晓政介绍。
就此,《指导意见》从机制再塑这一根源着手,作出了许多建设性设计。包括推动出台知识产权鉴定国家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等,支持地方开展知识产权鉴定标准贯彻和实施工作,据此积极有序培育知识产权鉴定机构;构建知识产权鉴定机构遴选荐用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将通过贯标的鉴定机构纳入名录库,供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调解组织等选择使用;推动通过贯标的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入选公安、法院委托开展鉴定业务的备选名单,同时建立公安、法院对鉴定机构从业情况的反馈机制等。
“这些举措可以提升知识产权鉴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同时对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质量和工作秩序提出了约束。这种机制的利好是双向的。”奉晓政表示。
行业强自律 营造良好生态
由于知识产权鉴定行业具有鉴定种类多、技术领域广、以市场化发展为主导等特点,这就铺垫了知识产权鉴定行业以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为主、政府部门管理为辅的管理“基调”。《指导意见》同样强调,要在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中坚持政府指导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发挥好行业自律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管理和自身建设,形成发展合力。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行业自律组织和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机制;另一方面,要推动成立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研究制定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管理评价制度,建立完善行业评判制度和激励惩戒机制。
据了解,2020年,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牵头组织鉴定机构和行业专家,成立了知识产权鉴定专业委员会,承担起行业自律管理组织的工作,加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行为的统一指导规范。2021年3月,知识产权鉴定专业委员会启动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组织行业机构共同参与团体标准编制。
今年8月,《知识产权鉴定管理规范》《专利鉴定规范》《商标鉴定规范》等知识产权鉴定系列团体标准正式公开发布,对于推进知识产权鉴定行业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的发布和系列团体标准的出台,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整体水平的跃升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契机。”姚克枫表示,进一步明确对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定位,探索赋予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适配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构建起有效运转的竞争淘汰机制;有机协调知识产权鉴定、技术调查官等技术调查制度;加强多领域人才储备,探索借鉴多头联动的鉴定模式等等,这些都是知识产权鉴定工作值得“趁热打铁”、走深走实的具体方向。(记者:李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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