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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出台知识产权保护地方性法规,密切关注商标品牌工作

发布时间:2022-05-09
责任编辑:王卓妍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5月1日,《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与《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开始施行,《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天津、山西、辽宁、上海、江苏已出台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这些地方性法规,既对知识产权有整体性的规定,也对商标品牌的保护与促进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5月1日,《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与《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开始施行,《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天津、山西、辽宁、上海、江苏已出台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这些知识产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相继出台施行,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记者梳理发现,这些地方性法规,既对知识产权有整体性的规定,也对商标品牌的保护与促进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各地有不同,也有共通之处。一些地方在行政保护方面聚焦查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规定建立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一些地方则以立法形式着力推进商标品牌建设。

  规制恶意注册

  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关乎消费者权益、公共利益及良好营商环境建设,从中央到地方有效治理商标抢注囤积,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呼声成为立法修法背景之一。

  对此,《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知识产权、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积极引导申请人、代理机构依法进行商标注册申请、专利申请,依法查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和其他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在各地已经出台的相关地方性法规中,大多有涉及规制恶意商标注册的相关内容,其中山西、辽宁、上海、广东等地在行政保护章节做出明确规定。

  “以山西为例,出台知识产权保护地方性法规是深化改革、完善地方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体系的需要。近年来,为适应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修改,而在省级地方性法规方面,制定相关条例有利于完善地方的知识产权保护顶层设计,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各项工作,健全综合管理体制,加强各项保护制度建设,增强系统保护能力。”在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马爱萍看来,地方立法作为国家立法的补充和延伸,对于规制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同样如此。我国在2019年修改的商标法中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随后各地以地方立法形式规制恶意商标注册行为,让这一制度更加体系化,更接近基层大众。

  就进一步落实上述规定,马爱萍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信用评价、诚信公示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恶意注册商标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禁止或者限制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禁止或者限制其享受有关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等。

  加强商标保护

  除了备受关注的恶意注册话题,多个地方性法规还密切关注重点商标保护,山西、上海、江苏、广东均明确提出建立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将所在省市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容易被侵权假冒的注册商标纳入重点保护范围。

  在这些地区中,上海不仅率先以立法形式将重点商标保护制度固定下来,而且目前已发布十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而从建立这项制度的主体来看,四地有所不同。其中,山西、上海、江苏都由知识产权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而广东则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指导和规范有关行业协会建立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近年来,广东商标协会、广东省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都在为建立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制度而做出努力。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工作的开展,已得到行政司法机关与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为后续保护名录向法院、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申请保护奠定有力基础。”广东商标协会会长黄启宁介绍,近年来,该协会积极探索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工作,助推粤港澳大湾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自2020年3月发布《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规范》团体标准以来,目前已有1399件商标被纳入保护名录。

  推进品牌发展

  在多个地方性法规的章节设置上,还涵盖了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相关内容,尤其是围绕商标品牌建设,北京市与江苏省都有明确规定。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知识产权部门会同商务等部门组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程,评估商标发展状况,引导市场主体培育商标品牌。《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推进商标品牌建设,支持企业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商标品牌战略,培育知名商标品牌;发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作用,打造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鼓励企业加强商标品牌海外布局,运用商标品牌参与国际竞争,提升商标品牌国际影响力。

  江苏省为何如此细致地规定了商标品牌建设的内容?又应如何推进贯彻落实?“推进商标品牌建设,实施商标品牌培育工程,大力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商标品牌,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及《江苏省“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中的明确要求。”该条例制定参与者之一、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徐升权介绍,《江苏省区域商标品牌发展指数报告(2021)》显示,江苏省商标品牌战略实施成效显著,但江苏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也还面临着企业商标品牌发展战略不完善、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能力较弱、商标品牌运营管理经验不足、商标品牌对企业发展引领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等问题。为此,《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中提出要着力推进商标品牌建设。

  在具体推进商标品牌建设中,徐升权介绍,政府职能部门主要承担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政策供给、方向指引和相关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支持。企业具有主导地位,应当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和特点来确定商标品牌建设任务,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商标品牌战略。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于3月22日结束征求意见,草案明确对未经授权将列入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商标用作商号构成混淆、误导公众的将给予处罚;《湖南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送审稿)于4月28日公布,在商标品牌方面,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布局区域品牌商标,开发商标专用权等质押的金融产品等内容……可见,我国以地方性法规促进商标品牌发展与保护的脚步仍在继续。(实习记者: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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