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教授诉知网获赔70万,知识服务不能成为侵权“挡箭牌”
摘要:12月7日,长江日报发布了一则《论文被中国知网擅自收录,九旬名教授维权获赔70多万元》的新闻,版权保护与知识资源平台的合规建设问题,再次引发舆论关注。
不能让“知识服务”成为企业长期违法侵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挡箭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赵德馨对中国知网擅自收录他的100多篇论文打起了官司且全部胜诉。图/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89岁退休老教授,100多篇论文被中国知网擅自收录,维权获赔70余万元。
12月7日,长江日报发布了一则《论文被中国知网擅自收录,九旬名教授维权获赔70多万元》的新闻,版权保护与知识资源平台的合规建设问题,再次引发舆论关注。
知识服务平台侵权社会危害大
一直以来,中国知网作为全国领先的知识资源平台,期刊论文、硕博学位论文、会议论文、学科课程、图书等知识资源齐全,知识服务功能强大,也获得了各种荣誉。
但从成立至今,其版权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版权纠纷不断。作者表示,“(收录论文)不仅不告诉我,我自己下载还要付费,我本人却从没拿到过一分钱稿费。”“为什么我创造的知识成果得不到尊重?”
从以往法院审理的涉及知网的众多判决来看,基本坚持了这样几条原则。首先,法院否决了知网援引期刊的版权声明或稿约的抗辩理由,即期刊的单方声明不足以证明从作者处取得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及转授权的权利;第二,中国知网援引的网络法定许可的司法解释条文已经作废;第三,中国知网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且消除影响。
但从这次老教授维权案中,也可以看出,法院虽然支持了维权主张,判决胜诉,但是在认定知网的侵权手段、侵权情节严重程度、计算经济赔偿标准和合理支出上,还是没有适用新《著作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原则。
判赔标准过低,律师费等合理支出也因为是“批量”诉讼维权,而被归入“批发”类型,进而没有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上,在这起案件中,作为被告的中国知网,具有明显的法定的侵权故意和严重情节。且权利人多次交涉后,被告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从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获利情况考虑,应认定为侵权情节严重,进而适用惩罚性赔偿。
还要考虑到,这种知识服务平台长期、大规模侵权,虽然对个体权利人单篇作品造成的损失不大。但长期如此,对广大权利人群体的经济损失巨大,社会危害性大,也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更重要的是,这种行为涉嫌违反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理应受到规制。
多方共治,规范知识服务行业
笔者认为,对于此类事件,应当研究平台侵权的成因,以及整个知识服务行业的版权合规性,各链条主体如期刊、高校科研机构等自身定位的合法性和行为合规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有关部门应当大力支持广大权利人的诉讼维权行动,同时加强监管,严格执法,追究侵权人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最新修订版《著作权法》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图/国务院官网截图
2021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著作权法》强化了著作权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扩大了执法措施,加大了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人的行政处罚力度。
著作权主管部门或文化市场执法部门可以依职权对侵权平台执行著作权法情况、获得权利人授权情况进行检查,也可以根据权利人投诉举报,进行约谈,主动监管。
新《著作权法》也为权利人取证难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情况下,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有关行业协会也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可以根据权利人投诉,对会员平台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律,履行社会责任,纠正侵权违法行为,甚至开除会籍。同时也可以向监管执法部门反映,要求进行查处。不能让“知识服务”成为企业长期违法侵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挡箭牌”。期刊和高校科研机构也不能为了学术评价、职称评定等因素被平台“学术绑架”。
我们期待着,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各界的多方参与下,对知识服务产业全链条进行多方共治,让广大知识分子从知识的创作和版权保护中获得尊重,体会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带来的温暖,为文化强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创作更多优秀作品。(作者:张洪波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中国知识产权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知识产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