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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关注网络游戏版权保护

发布时间:2020-12-24
责任编辑:戚硕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摘要:网络游戏版权是互联网版权中最复杂、最重要的问题之一,网络游戏的作品归类与保护问题涉及到多元主体,也影响着网络游戏的侵权与合理使用之争。厘清网络游戏版权问题,对网络游戏产业生态稳健发展意义深远。

  网络游戏版权是互联网版权中最复杂、最重要的问题之一,网络游戏的作品归类与保护问题涉及到多元主体,也影响着网络游戏的侵权与合理使用之争。厘清网络游戏版权问题,对网络游戏产业生态稳健发展意义深远。

  12月19日,“著作权法修改与网络游戏产业生态发展研讨会”在武汉举行,来自立法、司法、学界及实务界的专家,就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对网络游戏作品的版权保护有何影响、如何建设良好的网络游戏版权生态等话题进行深入交流。

  回应网络游戏作品保护需求

  网络游戏产业已经成为互联网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其他数字内容文化产业一样,网络游戏在国内外的蓬勃发展不断彰显我国的文化软实力。《2020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2020年中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2786.87亿元,其中,中国自主研发游戏国内市场实际销售收入达到2401.92亿元。

  作为新兴产业,网络游戏的版权保护历来争议不断。网络游戏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也在各界存在不同观点。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其中对作品类型以及相关条款的修订,对文化产业发展有深远影响。

  新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同时,新增了“视听作品”类型。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处长孙艺超指出,随着互联网发展,除了传统电影电视剧作品之外,涌现出网络游戏、游戏直播、短视频等新型视听内容,需要在著作权法中采取一个涵盖范围更为广泛的视听作品的表述,将现行著作权法中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是一个重大发展。

  “网络游戏要被认定为作品,曾受到‘摄制’等要件的干扰,‘视听作品’的规定为网络游戏在著作权客体界定上破除了障碍”,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熊琦教授认为,本次著作权法的修改整体上促进了网络游戏的版权保护。对此,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名誉会长吴汉东教授指出,此次著作权法修改,明确了“开放性作品类型”与权力法定的思路,有利于网络游戏、赛事直播、音乐喷泉等新类型作品的保护,可将网络游戏归类为视听作品。

  是否具有独创性,是获得著作权法以作品的形式提供保护的必要条件。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张书青认为,就游戏类型而言,旧法中的类电影作品并不适合作为游戏的作品归类,而新法中“视听作品”的规定则更加合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员曹丽萍法官持有同样的观点,她认为,著作权法修改,解决了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作品类型确定问题,应当认为游戏是除影视剧以外的视听作品。

  随着以网络化、数字化为代表的新技术高速发展,现行著作权法一些现有规定已经无法适应实践需要。新著作权法回应了新类型作品保护的现实需求,顺应了数字文化产业市场发展。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徐俊表示,面对新技术新产业的发展,版权司法不应固守本位,而应在产业规律的基础之上,运用版权基本原理回应产业实践的迫切需求,通过有效的产权激励鼓舞产业实践。

  尊重版权是生态发展基石

  目前,网络游戏产业正在政策的积极引导下进行转型升级,以网络游戏为核心衍生出游戏直播、电子竞技、云游戏、游戏短视频等新业态。艾瑞咨询集团互娱研究部研究总监郭成杰介绍,产业内的高质量产品与精细化运营使得游戏市场跨过寒冬,“直播+短视频”等游戏衍生视频内容正在快速发展,激烈竞争的同时也在创新业务模式。

  产业泛游戏的运营思维,对网络游戏版权保护提出了挑战。游戏直播、游戏短视频、云游戏等这些新业态对网络游戏的使用,是合理使用,还是需要获得授权,也引发行业持续关注和讨论。

  中国政法大学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陶乾认为,近些年,围绕游戏直播、短视频和电子竞技赛事等游戏周边产业,在播放或使用游戏运行画面时,应当围绕着使用的方式、目的、比例和结果等几个方面,进行合理使用与否的判断。

  新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了十三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包括,个人学习研究、新闻报道、课堂教学、图书馆陈列等情形。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焦和平认为,在网络游戏发展的目前阶段,网络游戏直播难以构成合理使用。结合法律文本,网络游戏直播既非新著作权法24条中的“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游戏画面)”,亦不属于“说明某一问题”;且游戏画面在直播中往往被完整利用,超过了“适当”程度,因此,游戏直播不能构成合理使用法定情形中的“个人使用”、“新闻报道”或“适当引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宋健法官指出,网络游戏是高度依赖版权的产业,对游戏作品的使用,必须经过许可使用,如果不经许可使用,是对游戏行业的巨大伤害。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龙小宁也表示,要谨慎认定合理使用,如果主播可以免费的使用游戏内容,则会导致游戏内容创作的激励丧失,创新受阻。

  当然,新著作权法也有尚待回应的问题,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傅钢律师指出,比如,我国是否改革互联网平台避风港原则,进一步细化通知删除规则,并推动平台集中取得著作权授权,都需要在后续的著作权相关立法中予以回应。(记者: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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