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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试剂盒暗藏专利侵权风险

发布时间:2021-02-23
责任编辑:戚硕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因认为广州迪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结核分歧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测试剂盒(恒温扩增法)”涉嫌落入了公司两件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荣研化学株式会社将其起诉至法院。

  因认为广州迪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迪澳公司)生产销售的“结核分歧杆菌复合群核酸检测测试剂盒(恒温扩增法)”(下称被诉侵权产品)涉嫌落入了公司两件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荣研化学株式会社(下称荣研公司)将其起诉至法院。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述两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判令迪澳公司停止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荣研公司经济损失两案共计200万元。

  提起专利诉讼

  公开资料显示,荣研公司长期致力研发可以快速检测细菌、病毒、寄生虫以及真菌等病原体的技术。2000年3月28日和2001年9月19日,荣研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提交了名为“合成核酸的方法”和“合成多核苷酸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并分别于2008年6月和2005年10月获得授权(专利号分别为:ZL00818262.0和ZL01819083.9)。

  迪澳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其经营范围包括生物技术转让、开发服务、实验分析仪器制造、生物技术咨询、生物医疗技术研究以及生物药品制造、批发等。据了解,被诉侵权产品主要用于定性检测人痰样本中结核分歧杆菌复合群DNA的核酸及相应试剂盒。

  在迪澳公司推出被诉侵权产品后,荣研公司经比对后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涉嫌落入上述两件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在对相关产品进行公证取证后,荣研公司针对两件专利于2017年分两案将迪澳公司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总共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2018年12月13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两起案件进行了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迪澳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属于定制产品,其原材料经过特殊配制和改良,与迪澳公司的产品无关,被诉侵权产品没有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迪澳公司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荣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权利维持有效

  据了解,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迪澳公司针对涉案两件专利提出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两家公司为此进行了激烈辩论。

  其中,在涉及“合成核酸的方法”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中,荣研公司针对迪澳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删除了该专利授权公告权利要求书中原权利要求8,并对剩余权利要求的编号进行了适应性修改。2019年8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荣研公司2019年7月提交的权利要求1至10的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荣研公司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为依据,在诉讼中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为1、4、8-10。在涉及“合成多核苷酸的方法”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8月25日作出第4152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受理上述两起案件后,围绕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迪澳公司的被诉行为性质与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一审认定侵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在具体适用该解释原则时,应认为:首先,权利要求是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相关内容。其次,对于权利要求中相关技术术语或者技术特征的解释,应当遵循内部证据优先原则。如果权利要求相关技术术语或者技术特征在专利说明书中已经做了特别声明,应当根据该特别说明作出解释;如果说明书并没有特别说明,应当按照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作出解释。最后,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对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形成整体认识的基础上,结合权利要求的具体语境,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合乎逻辑的界定,以符合发明目的和能够实现发明技术为指引。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等,结合在案证据,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两件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在经济损失赔偿数额问题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该案中,因荣研公司实际损失与迪澳公司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涉案专利的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故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性质及其实现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利润价值、被告的经营规模、实施侵权行为时间、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的因素后,酌情确定被告赔偿荣研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共计200万元。

  一审判决后,荣研公司发布声明称,感谢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该案,迪澳公司则表示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记者: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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