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节约成本 快速维权成效显著
摘要:本案简单的流程和衍生的维权行为可以反映出一种新的、更加便捷的维权方式,对于降低维权门槛、增强维权信心具有现实意义。
“这起案件案情比较简单,一家生产企业涉嫌侵犯专利权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但对于广大专利权人有借鉴意义的是,专利权人并没有直接提出处理侵权生产企业的请求,而是先寻找使用被控侵权产品的商家,向有关部门提出调处请求。”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对去年调处的一桩米粉机专利侵权纠纷案记忆犹新,“专利权人在拿到侵权判定的结论后,就可以依据它向涉嫌侵权的生产厂家提出异议和警告。如果涉嫌侵权生产厂家停止侵权,则直接节约了时间和费用成本,简洁明了地维权;即使涉嫌侵权生产厂家没有停止侵权,再向知识产权执法部门提出新的调处请求或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也可以以原结论为依据。”
2013年10月11日,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受理了一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请求人为娄底某公司,该公司拥有1件名为“一步成型米粉机的剪切式物料粉末制备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被请求人为某餐馆老板,这家餐馆使用的某品牌的自熟米粉机涉嫌侵犯了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
2013年11月6日,合议组进行了口头审理,认定该餐馆老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自熟米粉机生产米粉的行为,侵犯了专利权。在庭审过程中,被请求人提供了购买米粉机的发票、合同等相关凭证,能够证明米粉机的合法来源。最后,合议组做出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使用该自熟米粉机的决定。
点评:
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只是被请求人使用侵权产品的行为,且能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据,请求人也没有提出调解赔偿数额的请求。但此案的意义在于请求人利用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以最短的时间、最少的人财物的消耗,达到了“敲山震虎”的目的。本案简单的流程和衍生的维权行为可以反映出一种新的、更加便捷的维权方式,对于降低维权门槛、增强维权信心具有现实意义。(知识产权报 记者 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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