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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第35类商标的特点和内涵?看看这起案件

发布时间:2024-03-21
责任编辑:王潇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第35类服务商标并非“万能商标”,市场经营主体应理性认识该类服务项目的特点和内涵,按需申请,并积极保存使用证据,让第35类注册商标更好地发挥其功能。

  案情简介
  威而德(日照)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原告)系第6436450号“威而德DE WILD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权利人,某公司以该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提起“撤三”申请。行政机关以在案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诉争商标于2018年1月15日至2021年1月14日期间(下称指定期间)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性使用为由,宣告对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原告认为其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于诉争服务上真实、合法、有效地使用了诉争商标,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行政机关关于诉争商标未构成诉争服务上的使用的认定结论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全部证据以及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诉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法官释法
  近年来,在第35类服务上涌现出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占据所有商品和服务申请类别的前列。造成第35类商标申请量巨大的原因之一是公众存在第35类商标“万能论”的误区。网络上有大量的言论认为第35类商标是“万能商标”,导致很多经营者在对第35类商标的认识存在误区的情况下盲目申请,不仅造成行政、司法资源的浪费,也给自己带来了商标维护的成本和商标被撤销或无效的法律风险。
  该案中,原告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但其提交的使用证据并未体现第35类服务“为他人”的特点,部分证据甚至体现了原告为自己进行宣传和推销的内容,结合原告在其销售的商品类别上注册有与诉争商标完全一致的其他商标的事实,不能认定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诉争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性使用,因此法院最终维持了撤销诉争商标的决定。
  为使相关市场主体正确理解第35类服务项目的内涵和外延,合理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2月7日发布了《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其中明确,第35类服务主要包括涉及商业或者工业企业的业务管理、运营、组织和行政管理的服务,以及广告、市场营销和促销服务。
  第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他人相关商业经营或者管理、对他人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通过各种传播方式为他人提供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的服务。本类服务最重要的特点在于相关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而非为权利人自身业务需要从事的有关行为。一般类型的商品生产企业,仅以制造或者销售自己的商品为经营范围的,无需在第35类相关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其对自身商品的销售不视为该类服务。
  对于广告公司、策划公司、商业管理咨询服务类公司等确实从事第35类服务项目的市场主体,在申请注册第35类服务商标后,应做好证据留存工作,以应对商标被提起撤销申请的风险。
  第35类服务商标并非“万能商标”,市场经营主体应理性认识该类服务项目的特点和内涵,按需申请,并积极保存使用证据,让第35类注册商标更好地发挥其功能。(李卓楠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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