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西湖龙井”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发布时间:2023-05-23
责任编辑:王潇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第9129815号“图片”商标为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在第30类“茶叶”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6月27日。
【案情简介】
第9129815号“图片”商标为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在第30类“茶叶”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6月27日。
2022年9月22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西兴派出所的《线索移交函》,称该分局在侦办相关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在经营王氏有礼食品商行(已注销)期间,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茶叶。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3月从新昌的茶叶市场购入散装茶叶,从某网店购入印有“西湖龙井”字样的包装材料,在其开设的3家门店(其中柯桥区一家,系上述商行)进行销售。截至2022年9月,当事人在柯桥店销售的印有“西湖龙井”字样的茶叶总额为3.24万元,被西兴派出所扣押且未销售的印有“西湖龙井”的茶叶共28盒,违法所得共计1.78万元。
2022年10月26日,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1.78万元、罚款6.29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该案体现出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对加强构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优势互补运行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区域信息共享、证据互认、案件移送等具有典型意义。(冀瑜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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