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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原”“李白”“诸葛亮”……“历史名人”商标牌可不可以打?

发布时间:2022-11-22
责任编辑:王潇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历史名人姓名可以被公众申请注册为商标,但这一过程并非易事,同时应把握好度,否则稍不留意就容易对历史名人造成丑化、贬低。

  “李白滇臊子米线”“薛涛茶楼”“薛涛鱼鲜馆”……近日,成都街头出现的含有历史名人姓名招牌的餐馆,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历史名人姓名能否用作店招?是否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并在商业中使用?围绕上述话题,采访了多位专家。

  专家普遍认为,历史名人姓名可以被公众申请注册为商标,但这一过程并非易事,同时应把握好度,否则稍不留意就容易对历史名人造成丑化、贬低。

  历史名人上招牌

  日前,记者通过中国商标网进行检索,输入“诸葛亮”“屈原”“李白”“薛涛”等字样,查询结果显示:“诸葛亮”相关商标注册申请有300余件,“屈原”有200余件,“薛涛”有60余件,“李白”则多达1200余件。同时,这些商标申请中部分已经被核准注册,核定的类别不同、数量不一,一些商标的申请时间早至上世纪80年代初期。窥斑见豹,以历史名人姓名进行商标申请注册的情形并不鲜见。

  想要弄明白历史名人姓名能否注册为商标,首先应该对历史名人的含义和范围进行界定。“目前,我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尚未对历史名人下定义,也未列举历史名人究竟有哪些。但根据字面含义和通常理解,历史名人应为我国大多数公众所普遍知晓的历史人物,这类人物既可以是正面的,如岳飞、戚继光等,也可能是负面的,如秦桧、严嵩等;同时,既包含国内的名人,也包含国外的名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翔介绍。

  在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看来,历史名人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但通常来说,历史名人指的是,其公开权已经过期,但仍然被当下的社会大众识别和记忆的公众人物。将历史名人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不侵犯已经过期的公开权,但仍有一定的边界。

  “因为历史名人为众所周知,一直以来,常被一些商家看好,并尝试将其申请注册为商标。对企业而言,通过运用历史名人效应可以提升市场影响力,树立企业形象,迅速占领市场。需要明确的是,赋予商标更多的文化内涵本是可取的,尤其是在被注册的历史人物姓名与企业主营产品及品牌内涵高度吻合之时,这对于品牌的推广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张飞牛肉、仲景药材等。从文化发展的视角来看,合理将历史名人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既是对名人的一种缅怀和尊重,也是对名人历史地位的充分肯定,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维系了一方的历史传承关系,如张小泉、王致和等。”马翔表示,但将历史名人姓名注册为商标时应谨慎,稍不留意就容易对历史名人造成丑化、贬低。如在饲料商品上申请注册“屈原”商标,在娱乐服务上申请注册“孔夫子”商标等。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历史名人本身具有独特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也符合经济发展稀缺性的要素,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此前,也存在名人与商品结合的案例,例如“东坡肉”“万三蹄髈”等。

  记者了解到,目前“李白滇臊子米线”中的“李白滇”商标,“薛涛茶楼”中的“薛涛“商标等,均已在相关商品和服务类别上获准注册。

  触碰“红线”难保护

  当下,历史名人姓名商标被不少商家使用和申请注册,那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类商标是如何规范和保护的?在申请此类商标时应该注意哪些法律事项?

  尽管可以将历史名人姓名注册为商标,但这一过程需十分谨慎。“某个经营者将历史名人姓名作为商标、商号申请注册或使用,涉及商标法第十条中‘有其他不良影响’条款,也涉及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条款。在历史名人的公开权已经过期,其姓名、肖像等均已进入公有领域后,任何人都可以对其进行自由、无偿的使用,但这种使用仍然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公序良俗原则,不得对特定历史名人的相关符号信息进行歪曲、篡改乃至诋毁性使用,否则就可能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文化基因的安稳传承,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熊文聪表示。

  在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李燕蓉看来,由于历史名人的公开权已经过期,故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规定对这类商标注册行为予以规制,但如果不以真实使用为目的,将历史名人的姓名、肖像等符号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用以囤积兜售的,则仍然可能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请求予以无效。

  尽管商标法本身没有关于历史名人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直接规范条款,但存在较为清晰的间接规范或转换规范条款。郭杰介绍,《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具体适用”部分,明确罗列并载明:“与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等公众人物的姓名相同过着近似,足以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构成“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禁止注册标志,并列举“孔子”“梅兰芳”“鲁迅”等例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明确:“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目前来说,将历史名人姓名作为商标注册成功的难度还是比较大的,即使可以注册成功,在使用中也应有必要限度。我国历史悠久,文明辉煌,在浩瀚的历史长河中,涌现了众多知名历史人物,这些历史人物早已成为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并需要纪念和保护,不能滥用和曲解。总而言之,注册应有度、使用要合法,满足这些条件,经营者就可以在商业活动中将历史名人的姓名、肖像等特定符号作为商标或商号进行注册或使用,充分发挥其独特价值,服务品牌发展。”马翔表示。(记者:杨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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