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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保护你?我们的校名!

发布时间:2022-07-15
责任编辑:王潇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摘要:近期围绕高校校名产生的商标纠纷引发广泛关注与热议。

  近日,北京师范大学历经两次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最终赢得“京师”商标在法律服务上的“保卫战”;哈尔滨工业大学日前公布两批违法、违规使用该校校名与商标的相关企业名单……时下正值全国高考志愿填报阶段,与高校相关的话题频频见诸各大平台热搜榜单,尤其是近期围绕高校校名产生的商标纠纷,更是引发广泛关注与热议。

  针对这一话题,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商标法研究所所长王莲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高校应未雨绸缪及时将校名相关标识申请商标注册,针对擅自使用校名的行为积极主动进行维权,此外还应建立并不断完善校名相关标识的使用与管理机制,内外兼修,打好“组合拳”,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校名纠纷 解法不同

  2006年7月,北京师范大学在法律服务、技术项目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上提交了1件“京师”商标注册申请,于2009年9月被核准注册。

  2017年11月,自然人刘某某以2014年11月28日至2017年11月27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请求撤销上述“京师”商标在法律服务上的注册,后经撤销、撤销复审及行政诉讼程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终审认定,北京师范大学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京师”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法律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本以为此事已落下帷幕,但刘某某于2018年9月针对上述“京师”商标提出的撤销申请却让“京师”商标纠纷案再起波澜。刘某某的撤销理由与此前类似,主张北京师范大学于2015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2日期间在法律服务上连续3年没有使用“京师”商标。

  历经新一轮撤销、撤销复审及行政诉讼程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仍认定北京师范大学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法律服务上对“京师”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性使用。

  与北京师范大学上述“被动”防守的经历不同,近年来,以哈尔滨工业大学为代表的高校则持续开展清理违法、违规使用学校校名、商标等专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近日,哈尔滨工业大学发布公告称,有的企业擅自使用“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工大”等字样注册为企业名称,有的曾允许使用但根据最新政策已取消使用权限,有的甚至擅自使用该学校的相关信息进行不正当宣传以混淆视听、误导公众、牟取不当利益。对此,哈尔滨工业大学表示,此类企业对外开展的经营活动仅代表这些企业自身行为,与哈尔滨工业大学无关,并提示广大公众和与其合作的相关单位仔细甄别、做好风险防控,其还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相关企业的责任。

  记者从哈尔滨工业大学了解到,2020年3月、2021年6月该校分别出台了《哈尔滨工业大学名称和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哈尔滨工业大学名称和商标使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全面推进校名清理规范工作。截至目前,该校已清理规范不合理使用校名的企业150余家,校名清理规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学校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攻守有道 积极应对

  目前围绕高校校名的商标抢注行为主要有哪些类型?王莲峰将其总结为两种,一是直接抢注校名的全称或简称,如湘潭大学的校名简称“湘大”,被1家与其没有任何关系的饲料生产企业抢注,济南大学的校名简称“济大”,被1家教育培训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等;二是抢注与高校校名的全称或简称近似的标识,如某企业申请注册“暨大夫”商标并采用暨南大学校名的独特字体、西南政法大学的校名英文简称“SWUPL”遭遇商标抢注等。

  面对抢注行为,目前通过申请注册商标的方式来保护校名已成为很多高校的共识,有的高校甚至将与校名有关的标识在所有商品与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注册,但全类注册是否就能高枕无忧呢?

  “短期来看,高校选择全类注册是一种最完备的保护自身名称的方式。但是,全类注册也存在一定缺陷。高校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对商标的适用范围存在天然的局限性,其不可能在所有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而高校没有实际使用的商标将面临被撤销的风险。”王莲峰表示,不能苛求高校扩张自身业务,强行要求其全类注册之后进行全类使用,而是应当考虑从立法层面作出修改,针对高校这种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特殊性,作出特别的规定。同时,在商标注册审查过程中,商标审查机关应主动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高校的校名相同或近似,对于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视情形直接予以驳回。

  无疑,上述高校经历的商标纠纷给其他高校提了个醒:要高度重视商标的使用,充分认识商标使用的重要意义,并注意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不同商标标识,保留和保存相关使用证据,建立商标使用档案。“遭遇商标侵权时,高校应详细研判侵权主体、侵权行为、侵权类型、侵权损害后果等诸多要素,利用好行政投诉、商标确权行政程序、民事诉讼甚至刑事控告等不同途径的不同特点,积极主动开展维权。”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孙志峰建议,高校应建立商标运营和管理制度,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和管理部门,对商标许可、转让、运营等方面建立详细的规章制度,形成必要的管理体系,提升商标运营保护的有序性和高效性。同时,要加大商标确权及保护领域的监测力度,可以与校外代理机构展开充分合作,对于可能出现的侵权苗头或现象及时预警,并根据危害程度、侵权主体情况、侵权行为特点选择适当的维权方式。

  而对于高校如何避免因合作而陷入商标纠纷,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赵虎表示,哈尔滨工业大学的做法值得学习和借鉴,在与他人进行合作时,高校应该就知识产权问题与对方作出约定,明确合作方可以使用其商标或者校名的范围及合同到期后不得进行使用等问题,防止因与他人合作而产生知识产权纠纷。(记者:王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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