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菲亚公司申请“索菲亚及图”商标被驳
摘要: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索菲亚SUOFEIY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在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中,裁定驳回了索菲亚公司的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国内家居行业龙头企业之一的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索菲亚公司)在第19类“石板;非金属地板砖;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索菲亚”商标被驳回了。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索菲亚SUOFEIY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索菲亚公司)的诉讼请求。在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中,裁定驳回了索菲亚公司的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位于广州的索菲亚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各类家具家品和配套五金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企业,也是家居行业最早的上市公司之一,2011在深交所上市。索菲亚公司诉称,其申请的“索菲亚SUOFEIYA及图”商标与引证商标“索菲亚”和“索菲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距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经其大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二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该案。基于此,索菲亚公司请求法院撤销关于诉争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由汉字“索菲亚”及其拼音字母“SUOFEIYA”与图形构成,诉争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索菲亚”,且两个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上相同;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索菲亚”与引证商标“索菲娅”在文字构成、字形上相近,且两个商标在呼叫上相同。诉争商标与二引证商标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被驳回部分)上与二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索菲亚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记者:吕可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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