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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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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本条约于1996年缔结,2002年生效。本条约对WIPO成员国和欧洲共同体开放。由本条约设立的大会,可以决定接纳其他政府间组织为本条约的缔约方。

    03-09
    阅读: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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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本条约对WIPO成员国和欧洲共同体开放。由本条约设立的大会,可以决定接纳其他政府间组织为本条约的缔约方。

    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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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本公约对《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或《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开放。

    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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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本公约对联合国会员国或联合国组织系统所属任何机构的成员国开放。

    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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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 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条约于2013年6月27日马拉喀什通过。条约的生效需要20个有资格的有关方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

    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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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公约》涉及对作品和作品作者的保护。条约以三项基本原则为基础,载有一系列确定所必须给予的最低保护方面的规定;并载有为希望利用这些规定的发展中国家所作出的特别规定。

    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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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于2012年6月24日通过,并于2020年4月28日生效。条约涉及表演者对视听表演的知识产权。

    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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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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