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10月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我国自始至终积极参与了公约制订工作的全部过程。2004年8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正式加入公约。
该公约的宗旨是:
(a)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b) 尊重有关群体、团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c) 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鉴赏的重要性的意识;
(d) 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
这里所提到的“保护”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公约中所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
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截至2004年7月14日,共有7个国家成为了该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规定,在满30个国家申请加入公约时,公约即行生效。仅30个月之后,也就是2006年的4月21日,该公约的缔约国满30个,公约开始正式生效。
中国成为缔约国,不仅是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种推进,更意味着切实履行缔约国的义务。根据公约要求,各缔约国需要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保护,有确定和确认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并需要向委员会提交非遗清单,有制定相关政策、建立相关机构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