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机制“破四唯” 知识产权可有为
摘要:科技评价是科技活动的“指挥棒”。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10条兼具针对性和实操性的重要工作措施,破除科技评价“四唯”,着力推动“立新标”。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
科技评价是科技活动的“指挥棒”。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提出10条兼具针对性和实操性的重要工作措施,破除科技评价“四唯”,着力推动“立新标”。其中,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有破有立,《指导意见》中5条措施“点名”知识产权,将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知识产权管理流程、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金融等方面纳入评价机制。
“在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当下,科技自立自强、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紧密结合、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愈发关键,这样一个深度融入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评价指导政策出台得及时、实用、精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曹新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集中将知识产权深度融入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凸显了鼓励科技成果进一步转化应用于社会生产、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价值导向。
贯穿科研流程
《指导意见》在健全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中明确,“注重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在国家科技项目成果评价改革中明确,“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加大高质量专利转化应用绩效的评价权重,把企业专利战略布局纳入评价范围,杜绝简单以申请量、授权量为评价指标”,在科研活动中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方面都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知识产权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机制,事实上,在科研过程中一刻都离不开知识产权。”曹新明认为,科研的最终目的是在国内进行转化应用,乃至走向国际市场,此次《指导意见》要求的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流程都是在为最终的转化应用进行提前布局,这也是从应用角度评价科技成果的应有之义。
对于“把企业专利战略布局纳入评价范围”,曹新明认为,这凸显了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科技创新活动中的关系和应当承担的任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前沿是企业。”到了转化阶段,高校和科研院所必须把企业作为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的有力抓手。在知识产权的具体工作上,企业是主要实施者,但也是科技成果评价的一部分,在不同的科研阶段就应有相应的考量和布局。
曹新明认为,在立项评估阶段,知识产权就应深度融入,为科研的宏观布局提供支撑,助力创新主体在科研活动中整合资源,进行有效调配,少走“弯路”。
形成良性循环
《指导意见》强调,大力发展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明确“推动建立全国性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完善技术要素交易与监管体系”;充分发挥金融投资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明确“推广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模式,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在知识产权已确权并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前提下,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
全国性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的建立,将科技成果推向市场“历练”,让市场决定其价值,形成“市场化评价”,将引导科研活动进一步满足现实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也是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正确评价导向。
“这使得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进一步得到完善。”曹新明说,完善评价机制的最终目的仍旧是推动产出高质量成果、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阶段,要用质押融资、证券化等金融手段为成果转化提供充足的资金,“这是让成果有自己‘造血’的能力,这样才能形成良性循环,让国家科研资金发挥更大作用。”
科研评价机制“立新标”中知识产权的“加入”,将从源头力促科技成果转化,为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提供有力支撑。(记者: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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