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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强地理标志保护 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1-08-09
责任编辑:戚硕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微信

摘要:地理标志是标识产自特定区域、具有特色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密切相关的特定产品的重要知识产权,是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是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力支撑,是推动外贸外交的重要领域,是保护和传承传统优秀文化的鲜活载体,也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

  地理标志是标识产自特定区域、具有特色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密切相关的特定产品的重要知识产权,是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是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力支撑,是推动外贸外交的重要领域,是保护和传承传统优秀文化的鲜活载体,也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雨后开瓶十里香”的茅台酒、有“似玉非玉而胜似玉”“雨过天青云破处”之誉的汝瓷、“酸而不涩、香而微甜”的镇江香醋、“辣而不燥、回味悠长”的郫县豆瓣等都属于地理标志产品。

  中国国土广袤,历史悠久,优越的自然资源禀赋和厚重的人文底蕴积淀了丰富的地理标志资源,历史上发展出多种与现代地理标志制度类似的制度。《尚书·禹贡》中“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记载的古代土贡制度、代表传统优质中药材的道地药材、具备较强地方特色的土特产以及凝结民间能工巧匠精湛技艺的手工艺品,都具备显著的地域性、独特性、关联性和历史传承性等地理标志制度特征。17世纪以来,在生产实践和贸易流通中,欧洲一些国家开始在葡萄酒、奶制品等货物上直接用产地名称标示产品并实施管控,现代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初步形成,并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里斯本协定日内瓦文本》等国际公约、国际协定中逐步实现发展。

  中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自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起,中国就承担起保护成员国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条约义务。

  1989年10月26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达“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ne字样的通知”,通知指出,香槟是原产于法国香槟地区的原产地名称,中国作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有保护原产地名称的义务,这是中国首次以单行规定的方式对地理标志名称进行保护。1999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借鉴法国原产地监控命名制度,制定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这是中国第一部实施专门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部门规章。2001年,为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承诺,中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进行修改,明确地理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进行注册。2005年,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发布实施部门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定义、组织、申请受理、审核批准、专用标志保护审核监督等进行了规范,全面履行中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入世承诺,建立高水平的保护地理标志制度。原农业主管部门也对农产品的地理标志制度进行了探索。

  2008年,为提升中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国务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地理标志列为特定领域知识产权,强调要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地理标志技术标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与检测体系,促进地理标志的保护与运用,明确了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发展方向。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要求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整合,以解决相关知识产权分头管理和重复执法问题,为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夯实了管理体制基础。

  近年地理标志保护取得积极进展

  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重新组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原产地地理标志登记注册和行政裁决,拟定统一认定制度并组织实施,形成了地理标志保护的新工作格局。三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统一制度建设、统一专用标志、统一保护监管、统一对外合作,会同有关方面持续提升地理标志工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地理标志保护和管理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地理标志数量稳步提升,地理标志生产者市场主体数量持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21年6月底,中国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478个,累计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地理标志6,339件,核准专用标志使用市场主体超过12,000家。

  一是以地理标志官方标志统一引领监管机制建设。发布统一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发布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目的、适用范围、统一样式、使用要求、解释与实施相关内容,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监督管理和机构职责、合法使用人应履行的义务和退出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地理标志保护资源普查工作。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申请电子受理平台建设,建设统一受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注册申请平台,实现一个平台、两种途径、统一监管。

  二是以“放管服”改革引领地理标志领域高质量发展。落实国务院部署的“放管服”各项改革要求,推进在安徽、江苏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促进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和规范使用,推动核准更科学、监管更严格、服务更优化。目前,生产者用标审批时间明显缩短,受到了广泛欢迎。积极推进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制定发布《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在前期建设24个示范区的基础上,组织启动2021年度新一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已批准建设示范区的巡查管理,全面从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积极推广示范区形成的保护、管理和服务的经验。

  三是“严、大、快、同”理念引领地理标志保护水平提高。今年5月,以高水平保护为导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地理标志保护和管理的政策框架。推动地理标志标准化建设,设立了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地理标志分技术委员会,推动完善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体系。推动地理标志纳入各类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大力查处地理标志侵权行为,带动市场秩序不断改善。

  四是以互认互保引领地理标志保护国际合作持续深化。修订出台《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为国外地理标志产品提供在华保护。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下称《中欧地理标志保护协定》)成功签署,实现550个特色鲜明、家喻户晓的地理标志整体互认。《中欧地理标志保护协定》正式生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批准对塞浦路斯鱼尾菊酒等欧盟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第一批100个中国产品也同步在欧盟全境获得地理标志保护。截至目前,中欧双方通过单独申请、互认试点和协定互保等模式累计实现110个中国地理标志在欧保护,134个欧盟地理标志在华保护,有效扩大了中国地理标志的国际影响力。

  新时期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几点考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地理标志等领域立法,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一是与时俱进,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法治化水平。深入开展地理标志立法调研论证,推动加快地理标志专门立法步伐,明确主管部门行政职责和各方权利义务,做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制度衔接,推动地理标志保护与动植物品种保护的有效衔接,确定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及保护途径,及时提出立法建议。加强规划引领,印发实施“十四五”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规划。完善地理标志保护政策、标准和制度。推动在地理标志保护机制下,强化初级农产品、加工食品、道地药材、传统手工艺品等的保护。

  二是守正创新,健全地理标志保护体系。特色质量是地理标志产品的魂。传承坚持产品的特色质量,就意味着有效保护特定区域的自然和人文环境,也代表了传统工艺得到了创新传承。完善特色质量保证体系,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地理标志特色质量管理融合,支持和鼓励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用过程控制、产地溯源等先进管理方法和工具,加快建立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基础的地理标志特色质量保证体系,有效支撑地理标志领域的高质量发展。优化完善地理标志保护标准体系,加大地理标志保护基础通用国家标准制定力度,提升高质量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准的有效供给。完善专业化地理标志检验检测服务网点建设,不断满足消费市场需求,为消费者提供权威、可靠的专业技术服务。

  三是协同发力,强化地理标志全链条保护。严厉打击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行为,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中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打击伪造或者擅自使用地理标志的生产销售等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在营销宣传和产品外包装中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严格履行国际协定义务,全面实施高水平保护,加强对使用意译、音译、字译或标注“种类”“品种”“风格”“仿制”等地理标志“搭便车”行为的规范和打击。严格监督和查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人未按相关管理规范或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面向全国范围组织开展地理标志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和指导案例征集。

  四是统筹推进,构建地理标志协同保护格局。推动在部门和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中纳入地理标志保护内容,推动中国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去。研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加强舆情监测和地理标志侵权假冒线索搜集报送。健全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年度报告制度,推动发布中国地理标志年度报告。研究起草互认互保清单中方产品使用外方地理标志官方标志的指南。统筹推进《中欧地理标志保护协定》第二批清单地理标志互认互保,积极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相关国家和区域合作,开展地理标志互认互保,推动地理标志保护领域的国际规则体系不断完善发展。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增长。老百姓不再单纯满足于“吃饱穿暖”,而是愈发注重产品的特色质量和文化特质,注重分享产品背后的历史和文化内涵。每一件中国地理标志既是自然的造化,又是世代中国人民勤劳智慧的结晶。无论是传承千年的瓷器制造和丝绸生产,还是“问山得路宜晴后,汲水烹茶正雨前”的西湖龙井古韵茶文化,都是中国人生活品质的典型代表。当前,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对地方而言,不仅有利于区域特色经济发展,也有利于实现区域品牌价值提升;对全国而言,有利于增强民族的文化自信,助力中国文化和产品走出去。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要求,深入贯彻《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守正创新,坚持高水平保护、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切实发挥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重要作用,助力乡村振兴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作者系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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