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正式实施——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摘要:近年来,厦门市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通过一系列举措激励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知识产权工作步入全国先进行列,被列为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十大强市创建市之一。今年12月1日起,《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正式实施。
“建立知识产权综合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无偿为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政策指导、检索查询、维权援助等基础性服务;综合运用金融、产业、财政、税收等政策措施,促进和支持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申请司法确认……”今年12月1日起,《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是福建省出台的首部知识产权综合性地方性法规,从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五方面,强化了厦门市知识产权激励机制与保护体系,助力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价值的营商环境。”厦门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卢琳兵表示。
保护知识产权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厦门市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通过一系列举措激励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知识产权工作步入全国先进行列,被列为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十大强市创建市之一。
完善制度 促进保护
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做好与民法典相衔接,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是中国民法典时代地方立法必须直面的重要课题。厦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郭晓芳表示:“《条例》遵循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将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全部纳入法规的调整范围,确立全领域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目标。”
为适应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要求,《条例》通盘考虑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制度设计,结合厦门市实际,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进行整体制度安排,在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方面先行探索,实现知识产权全类别覆盖、全链条发展,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整体效用,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此外,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特别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创造的作用,《条例》依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的《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进行政策创新,确立赋权管理制度,合理划定政策界限,鼓励创新担当作为;同时,兼顾立法前瞻性,根据知识产权管理发展趋势,通过授权厦门市政府另行制定具体办法,为未来改革留白、为政策运用预留空间,以更好地适应实际需求。
强化激励 推动转化
2019年,厦门市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31.8件,居全省首位,为全国平均水平的2.4倍;全市每万户商事主体拥有商标7529件。即使已经取得较好的知识产权成绩,厦门市仍缺少重大发明创造和国际领先、国内一流技术支撑项目,发明成果转化率不高。
针对这一问题,《条例》明确要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文化、贸易、人才等政策措施,促进和支持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比如,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聚集区,集聚知识产权市场化服务要素,提升与企业创新发展需求相匹配的服务能力,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提供代理、咨询、培训、评估、交易、维权等全链条服务;加强知识产权招商,鼓励和支持建立科技孵化器,优先安排拥有知识产权的创业者入驻。
针对政府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职务科技成果闲置、转化工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条例》确立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通过产权激励,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促进科技经济深度融合。
此前,厦门市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的政策措施较为单一、涉及领域相对有限。对此,《条例》规定通过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设立专利奖、创新金融支持机制、建立服务业聚集区、推动新领域新业态和传统文化领域相关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等手段,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与运用。
优化管理 健全体系
近年来,厦门市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违法行为,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过,厦门市知识产权工作仍存在管理手段有限、服务水平偏低的问题。
《条例》以问题为导向,从建立知识产权评议制度、合规性承诺制度和综合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培养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联盟发展,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等方面,优化知识产权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
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适应国际贸易竞争新形势,《条例》通过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展会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以及信息技术手段运用、境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等,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推动构建系统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
为解决知识产权维权执法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条例》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快查、快办、快结知识产权纠纷;为鼓励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以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条例》规定除涉嫌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外,当事人对知识产权纠纷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且不损害第三方利益和公共利益并实际履行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下一步,厦门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将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成员单位不定期通报、交流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共同推动解决厦门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大力推动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通过‘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引导资金、运营投资基金及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属性的优质企业和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出台知识产权维权服务站管理规范,鼓励维权服务站提供公益性维权服务,助力厦门市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卢琳兵表示。(作者:柳鹏 庞赟娜 张婧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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