蚂蚁物流不许他人“搭便车”搬家
摘要:位于济南的一家搬家公司和位于成都的一家物流企业,因企业名称中均包含“蚂蚁”二字,且前者的经营范围与后者在先注册使用的“蚂蚁”系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有交叉,于是产生了纠纷。日前,这一纷争有了新的进展。
位于济南的一家搬家公司和位于成都的一家物流企业,因企业名称中均包含“蚂蚁”二字,且前者的经营范围与后者在先注册使用的“蚂蚁”系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有交叉,于是产生了纠纷。日前,这一纷争有了新的进展。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显示,济南某搬家公司被判停止侵犯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下称蚂蚁物流)第11470667号“蚂蚁搬家”商标、第10557756号“ANT”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ANT”字样及包含“蚂蚁搬家”的标识,并赔偿蚂蚁物流经济损失3万元。目前,该一审判决已生效。
蚂蚁物流诉称,被告济南某搬家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突出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侵犯了其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而且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将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字号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
据了解,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对蚂蚁物流的主张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予以抗辩。
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经营范围中的搬运装卸、普通货运与涉案商标“蚂蚁搬家”核定使用的搬迁、运输等服务有重合,其在网站的宣传中使用了包含“蚂蚁搬家”字样的标识,在网页底部宣传栏包含“蚂蚁搬家”字样的标识前添加使用“ANT”字样,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侵犯了蚂蚁物流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同时,蚂蚁物流的涉案商标注册和使用在先,作为同行业者,被告将蚂蚁物流的涉案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主观上具有攀附、摹仿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可能混淆的后果,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酌定被告赔偿蚂蚁物流经济损失3万元,并判令被告不得在网络宣传中突出使用“ANT”字样及包含“蚂蚁搬家”的标识,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蚂蚁搬家”与“蚂蚁”字样并变更企业名称。(作者:王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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